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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律师​告诉您,取款人在欺诈环节怎么定罪

发布日期:2020/8/4 浏览次数:1461

泰州律师告诉您,取款人在欺诈环节怎么定罪

 

就电信欺诈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需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确定为欺诈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在事实上形成心思默契的情况下,后边的取款行为应当建立欺诈罪的共犯。取款人接连为同一特定电信欺诈首犯者取款,前面的行为构成粉饰、隐瞒违法所开罪,后边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的共犯的,应当作为包括一罪处理,确定为欺诈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泰州律师提醒,从参加的时刻上看,电信欺诈案件中的取款人既或许是事前就将自己的银行卡供给给电信欺诈的首犯者,然后再协助取款,也或许是中途使用电信欺诈首犯者供给的银行卡协助取款。从参加的效果来看,协助取款的行为既或许促进了电信欺诈的成果,或许是部分行为与电信欺诈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部分行为与电信欺诈成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参加的心态上看,取款人既或许明知是电信欺诈所得而协助取款,也或许不明知是电信欺诈所得,但知道是非法所得而协助取款。假如行为人参加了违法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电信欺诈行为所建立的是欺诈罪,故有必要明确欺诈罪的结构,要么被害人没有产业损失,要么导致欺诈罪与成心破坏产业罪在客观上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现已根据知道过错处置了资金,不论采纳什么学说,都有必要确定为欺诈既遂。据此,即使被害人施行了处置行为,方式大将资金转入违法人指定的账户,但在24小时内被害人可以毫无障碍地撤销转账或许经过银行止付,违法人不能从账户取走资金,也不能搬运资金,因此,不能确定电信欺诈现已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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