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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群助力重伤青年 集体力量砌成维权桥

发布日期:2020/8/4 浏览次数:1850

正走在下班的路上,突然一辆疾速行驶的汽车直向他逼来,剧痛,眼前一黑,醒来时已躺在医院白色的病房里。医生告知他,你目前的腿部伤情很严重,假使治疗得不好,可能永久性瘫痪......

     瘫痪......这是老天给李凡的第三个晴天霹雳。第一个是12岁时,父亲意外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从此家里经济每况愈下,成了村里帮扶的困难户;第二个是自从父亲不能劳动后,生活倍加艰难,母亲多次离家出走后不忍心又回来,15岁时,母亲再次离开家,不同的是,这次她再也没有回来过。19岁,高中毕业的李凡开始了打工,虽然挣得不多,但他平时舍不得用,总能余到钱补贴家用。可今年,他22岁,命运再次转换......

李凡是通过法润民生群找到我们律师的,因为腿部受重伤,手术之后,他只能躺着,便会时常翻看手机。社区民生群每天都会发法律常识,群友与我们律师会就法律问题进行交流。李凡想他也可以咨询试试,告知了我们他的困境。他说自己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而且已经计划好了,明天春天去跟舅舅学个木匠,能挣多些,但是现在都不可能了。我告诉李凡压力不要太大,安心治疗,现在医疗技术那么发达,一定会康复的。你心理上放松些,也有利于病情的恢复。经济上的困难,我们律师会帮你的赔偿争取到位。

两个月后,我们首先帮李凡申请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八级伤残,并结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医院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为其申请工伤补偿,经过劳动仲裁委的审理,李凡获得了数万元的初步赔偿费用以继续治疗。

在医生的建议下,李凡转院来到了上海专业的骨科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交通事故导致的骨头血供受损,目前左腿骨头已坏死,需尽快进行固定取出术,并进行人工骨置换,否则会影响你今后的走路。对谁而言,身体里有一块骨头永久性是人工的,都是心理上会感觉难受的,但生活不是你脆弱,他就会对你宽容。李凡选择了坚强进行手术,在医生高超的技术和良好的术后的护理下,李凡渐渐开始恢复......

阳光之下,也有阴霾。人工骨15年左右需置换一次,带来的是巨额的手术费用和每次术后的疼痛。并且尽管换骨手术成功了,但李凡今后肯定不能做重的体力活,而他身上的担子还很多,有他没有劳动能力的父亲,有他自己的家庭。为了保障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我们的维护之路还在继续。我们为当事人申请了交通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9级,向法院提起了交通事故赔偿之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法官看了李凡的故事也深受感动,觉得这样一个孩子才20岁出头,别的孩子这么大还在学校里无忧无虑,而他经历的磨难已是其他人的半辈子还多。这孩子能这么坚强平和,以后一定会过得幸福。为了帮助李凡,法官决定对部分证据亲自进行调查取证,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最近一次,李凡来所里时走路功能已恢复了很多,不再拐得厉害。他说能遇到这么多热心人,很受感动,有鼓励他坚强的法润群友们,有帮他多次手术的医生,有帮他一路维权的律师,有愿意帮他亲自取证的法官。他相信法律的力量、善良的力量一定会帮他打败生活带给他的坎坷。 

 

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成启峰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凡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对方全责,李凡没有责任,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依法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本案涉及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否获双重赔偿,李凡可以在得到因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赔偿后,又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实质其实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不仅能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
    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在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能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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